浙江省(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死残葬抚精 医食护工营 交住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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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规定,即日起(2021年9月8日),浙江地区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侵权审判信箱】第3问:
省统计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2021年8月23日)
问: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仅公布了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应按照何种标准予以确定?
答:经我院向省统计局函询,因今年统计方法改革,目前统计项目中已删除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未能提供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我庭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丧葬费:按照统一赔偿标准的工作思路,对死亡被侵权人的丧葬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区分单位性质。
本解答发布之日一审法庭标准尚未终结的案件适用上述标准。对于适用上述标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调整后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据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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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统计部门2024年06月18日发布的数据
2024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7239元 (用于丧葬费)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77230 元 (用于误工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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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来源:浙江省统计局 2024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
2024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013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5107 元
2024年浙江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25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704元
2024年浙江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78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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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来源:宁波市统计局 2024年宁波市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2024年宁波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8210元
宁波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42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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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来源:宁波市统计局 2024年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3年宁波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73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5503元
2023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44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47元;
2023年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35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039元。
2024年宁波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80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366元
2024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11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285元;
2024年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03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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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 十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伤残指数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附加指数 2% 3% 4% 5% 6% 7% 8% 9% 10%
附加指数 浙江省统一, 五至十级为2%,一至四级为4%,最高不超过10%。
附加指数(伤残指数+附加指数)之和超过100%,按100%计算
(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之和超过10%,按10%计算
年龄起算 年龄是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14项赔偿
01、死亡赔偿金
浙江:78251元×20年=1565020元 2025年
宁波:83100元×20年=1662000元 2025年
(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2、 残疾赔偿金
浙江:78251元×20年=1565020元× (指数/系数)=?
宁波:83100元×20年=1662000元× (指数/系数)=?
(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指数/系数)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A、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指数×20年
B、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指数×(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指数×5年
03、丧葬费
根据浙江地区最新规定,目前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A:2024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7239元÷2=68619.5元
B:2024年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8210元÷2=69105元
04、 被抚养人生活费
浙江:50704元
宁波:53285元
(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①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②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限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举例说明】:某人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为:① 死者之父,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5年;② 死者之母,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6年;③ 死者之子,扶养年限18年;④ 死者之女,扶养年限4年。
第一步 2020年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295元,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父:31295元/年÷3=10431元;
母:31295元/年÷3=10431元;
子:31295元/年÷2=15647元;
女:31295元/年÷2=15647元。
第1-4年赔偿总额(父+母+子+女)52156元/年>31295元/年,需调整
第5-15年赔偿总额(父+母+女)36509元/年> 31295元/年,需调整; 第16年赔偿总额(母+子)26078元/年< 31295元/年,无需调整。
第17-18年赔偿总额(子)15647元/年< 31295元/年,无需调整。
第二步 调整方式 先计算出比例
⑴第1-4年这4年中,父31295元/年×19.9%=6227.7元/年
母31295元/年×19.9%=6227.7元/年
女31295元/年×30%=9388元/年
子31295元/年×30%=9388元/年
⑵ 第5-15年这11年中,
父31295元/年×28.6%=8950.37元/年
母31295元/年×28.6%=8950.37元/年
子31295元/年×42.8%=13394.26元/年
⑶第16年这1年中 母+子 =26078/年
⑷第16-18年这2年中 子= 15647元/年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24910.8
父:6227.7元/年×4年+8950.37元/年×11年=123364元;
母:6227.7元/年×4年+8950.37元/年×11年+10431元/年×1年=133795元;
女:9388元/年×4年=37552元;
子:9388元/年×4年+13394.26元/年×11年+15647元×3年=231829元。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526540元。
05、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6 住院伙食补助费
①《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通知》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92号)规定,每天100元计算。
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07、 护理费
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1)住院护理费
2)出院后护理费 (减半)
3)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或护理期限由司法鉴定书确定)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八点:其护理费标准应区分全部护理、大部分护理或部分护理三种情形,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相应地按照宁波市上一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计算。
08 误工费
(可以参照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或误工期限由司法鉴定书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9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3000元。
(司法鉴定书确定的营养期限×30/天)
10、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1、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按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计算,现在公务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省内为每晚150元、省外为每晚200元。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实践中支持20年。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伤残等级 十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5千 1万 1.5 2万 2.5万 3万 3.5万 4万 4.5万 5万
一般不超5万,原则不超10万。
14、其他费用
①鉴定费
②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按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衣物损毁的损失金额计算,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
对于汽车、电瓶车等重大财产损失,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可按照该定损金额要求赔偿。
③后期治疗费=司法鉴定书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通常是拆除钢板的费用。
④车辆停运损失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
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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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