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数据来源、适用】
①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用于工亡补助金
2025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4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
根据上述数据,
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54188元×20=1083760元。
②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于
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待遇、伤残护理、丧葬补助费
根据浙江省《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61号、《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数据可知: 2023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9722元,8310元/月。
       (宁波:从2021年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浙江省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标准执行。)
(台州:一、自2021年起,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省人社厅发布的“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标准执行。二、自2021年11月1日起,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天25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浙人社发〔2025〕52 号 2025年9月17日发布
(一)关于2024年度加权平均工资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4年度我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101194元(8433元/月)。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从2025年1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根据2024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3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与全国统筹规定继续保持了一年的差距),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据此,我省2025年缴费基数上限按2024年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5299元/月,比上年提高369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3年加权平均工资8310元/月的60%确定,为4986元/月,比上年提高174元/月。
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一名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174×8%=13.92元,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174×16%=27.84元;一名选择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每月将增加174×20%=34.8元,其中13.92元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水平提高后,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体现多缴多得原则。
(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2025年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待遇,根据2024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③ 市最低工资用于伤残津贴
④ 本人工资用于停工留薪、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怃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一、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①挂号费
②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③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④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⑤住院伙食补助费 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每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按照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除以30日确定,计算到元,元以下见分进元。
2260元× 0.35÷30=27元
⑥外地就医交通、在途伙食、住宿费 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应统一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⑦ 工伤康复的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⑧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康复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①停工留薪待遇 原工资福利不变 ╳ 医疗期(医疗终结期确定)(10至7级)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至6级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何判断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一般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故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等材料所确定的建议劳动者休息的期限为准,但不超过首次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做出之日。如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治疗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
(临海法院2022年12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双方均对停工留薪期158天无异议,根据出院证明及医疗证明书,杨建自7月19日受伤后,医嘱休息至12月24日,共计5个月零6天,至于工资标准双方陈述不一,杨建认为应当按照400元/天计算,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四建公司认为应当按照190元/天计算,本院依照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6594元/月计算,确认停工留薪期工资总额为6594元/月×5月+219.8元/天×6天=34288.8元)
②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省社平工资 ╳ 住院天数或实际需要,最长至定残日
三、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5、6伤残津贴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等级 十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①伤残补助金 7 9 11 13 16 18 21 23 25 27
月数 ╳ (市月社平工资0.6倍≦本人工资≦市月社平工资3倍)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在工地受伤,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为月加权社平工资
(临海法院2022年12月12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94.42×7=46160.94元;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94.42×2=13188.84元;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4.42×2=13188.84元;)
晋级原则:《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2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者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②伤残津贴 60% 70% 75% 80% 85% 90%
百分系数 ╳ (市月社平工资0.6倍≦本人工资≦市月社平工资3倍) ≧当地最低工资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③定残后生活护理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解除劳动关系补助待遇(①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②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等级 十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①医疗补助金 2 4 7 10 25 30
②就业补助金 2 4 7 10 25 30
① ② 都是:月数 ╳ 月加权平均工资8433元。
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离退体(男子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20%
五、死亡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①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②丧葬补助金 上一年度统筹地社平工资(加权平均工资)╳ 6个月 =39566元
③亲属怃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工资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未成人计算到18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计算20年,60岁以上递 减,70以上按5年。
④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②丧葬补助金
⑤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后死亡,其近亲属享受②丧葬补助金③亲属怃恤金
⑥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其他待遇
①同一单位多次工伤
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②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按月支付亲属怃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工亡补助金的50%
③工伤复发(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和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工伤待遇。
七、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①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③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尚未支付待遇总额的工伤保险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④ 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执行。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